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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蕭宇軒事務所
The Hsiao, Yu-Hsuan Notary Public Office, Taiwan Hsinchu District Court, R.O.C.
其他時段敬請事先來電預約。
電話:03-657-9975
傳真:03-657-9976
手機:0972-660-189
服務時間:平日 09:00~17:00,本所中午時間不休息。
Documents 應備文件-辦理公認證所需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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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或借用契約(一)當事人本人親自到場: 由契約當事人本人到場辦理時:到場人請攜帶身分證、印章、房屋稅單(稅籍證明)以及房屋權狀。 契約當事人為法人或公司者,負責人請另攜帶三個月內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或最新法人登記證明以及身分證、印章、房屋稅單(稅籍證明)以及房屋權狀到場辦理。 (二)契約當事人本人無法到場,必須代理時:(請參考授權辦法) 到場之代理人請攜帶身分證、印章、房屋稅單(稅籍證明)以及房屋權狀。另需準備契約當事人本人之【授權書】,授權書上需蓋用本人之印鑑章,另需提供三個月內之【印鑑證明(請向戶政事務所申請)】,以便核對印鑑章之正確與否。 契約當事人為法人或公司者,代理人需攜帶身分證、印章,另攜帶公司【授權書】(蓋用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上的大小印章),以及三個月內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或最新法人登記證明以及負責人身分證影本、房屋稅單(稅籍證明)以及房屋權狀到場辦理。 (三)附帶說明: 上述房屋稅單上必須有課稅現值之記載,無稅單者可向地方稅務局申請稅籍證明(房屋現值證明)。 如為部份範圍出租(借)者,並附平面位置圖。 如是尚未成立之公司、將來為籌備設立公司用者,須準備【公司名稱預查表】。 公證費計算係以:【租金總額】加上【保證金】與【房屋課稅現值】加上【保證金】計算後,兩者中取較高者為標的價額,以此參照公證費之收費標準收費。(此收費標準係對一般性案件而言,實際收費仍須依案件內容參照公證收費標準核計) (四)無償借用特別說明: 根據稅法規定,房屋如係無償提供他人使用,須符合以下條件才不會被課徵租賃所得: 借住的人只能作【自用住宅】使用,萬一借住人拿借住的房屋作營利事業的營業場所,或作為醫師、律師等執行業務者的業務場所,即使屋主沒有收取租金,國稅局仍會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水準,對房屋所有權人設算租賃所得並課稅。 雙方要訂立【無償借用契約】,要有雙方當事人以外之【二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並辦理公證。 但也有例外的情形,如果房屋是無償借給直系親屬居住或無償供本人、配偶、直系親屬設立獨資商號或個人執行業務場所,依規定可以免提示無償借用證明,也不會被設算租賃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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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賃或借用契約到場需攜帶準備之身分證明資料及程序與房屋租賃相同,惟須提出之標的證明文件為【土地登記簿謄本】、【土地所有權狀】及【地籍圖】。 如為部份範圍出租(借)者,並附平面位置圖。 公證人須安排時間至【現場勘查土地使用狀況】。 授權之文件請參照房房屋租賃或借用契約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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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錢借貸契約用途:金錢借貸契約經公證人公證,並加上強制執行條款,縱使將來債務人於契約期限屆至後拒絕還款,債權人無須進入冗長的訴訟程序,即可以公證書為執行名義,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 費用:按契約標的價額計算,約定應逕受強制執行者,依公證法加收2分之1。 所需文件: 契約雙方當事人攜身分證到場辦理,如有保證人亦須一同到場; 金錢借貸契約書一式三份(本所備有借貸契約範本可供參考); 金錢交付/匯款證明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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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契約用途:和解契約經公證人公證,並加上強制執行條款,縱使將來債務人於契約期限屆至後拒絕還款,債權人無須進入冗長的訴訟程序,即可以公證書為執行名義,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 公證費用:按契約標的價額計算,約定應逕受強制執行者,依公證法加收2分之1 。 所需文件: 由和解契約雙方當事人攜身分證到場辦理; 和解契約書一式三份(本所備有和解契約範本可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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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契約用途:依民法第408條第2項規定,贈與契約經公證,不得任意撤銷贈與契約,故若贈與契約未經過公證,贈與人在辦理過戶登記或交付前,依法可任意撤銷贈與契約,對受贈人較無保障。 費用:按契約標的價額計算,土地以公告現值核定,房屋則以課稅現值核定之。 所需文件: 由契約雙方當事人攜身分證到場辦理; 若契約當事人為法人或公司,請另攜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由負責人或授權他人代理到場辦理; 贈與契約書一式三份; 房屋所有權狀或相關財產的證明文件; 最新一期房屋稅單或稅籍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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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公認證必須由遺囑人本人親自到場辦理,攜帶本人身分證、印章。 遺囑內指明之財產權利及價值證明:如房屋權狀、房屋稅單、土地登記簿謄本等。如財產概括指定者,請向稅捐機關聲請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為避免將來遺產移轉登記上的困難,不建議概括指定) 含立遺囑人及法定繼承人之全戶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 遺囑作成之方式及內容應注意事項: 遺囑須依法定方式作成: 「自書遺囑」須立遺囑人自行書寫全文、簽名及記明年月日。 「代筆遺囑」須由代筆人兼見證人依立遺囑人口述意旨書寫,由立遺囑人及見證人三人(含代筆人)同行簽名,記明年月日。見證人須為成年人,且不得為繼承人、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血親。代筆遺囑目前雖有法務部函示支持得以繕打方式辦理,惟因目前民法尚未修正得以打字方式辦理代筆遺囑,故仍建議以書寫方式辦理。 「公證遺囑」須由遺囑人以及兩名見證人到場,公證人依立遺囑人口述意旨書寫,由立遺囑人、公證人及見證人二人同行簽名,記明年月日。見證人須為成年人,且不得為繼承人、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血親。 遺產之分配,如侵害繼承人之特留分,此類侵害特留分之遺囑並非無效,但被侵害特留分之繼承人將來得主張扣減權。 遺囑由公證人留存一份。 公/認證費用依遺囑內記載之財產價值,參照公證費收費標準收費。 遺囑公認證不得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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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分割協議書由全體繼承人本人攜身分證、印章到場辦理。 記載被繼承人死亡日期之除戶謄本或死亡證明書。 遺囑人之戶籍謄本或原始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 遺產權利之證明文件:例如全國財產總歸戶清單、土地/建物所有權狀、土地/建物登記謄本、銀行存摺或存單...等。 遺產價值之證明文件:全國財產總歸戶清單、房屋稅單、土地公告現值證明...等。 遺產分割協議書,請依所需之份數再加一份。 公證費用:依協議書內所提到的財產價值計算(公證費用標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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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機車繼承切結書由繼承人本人攜帶身分證、印章親自到場辦理。 攜帶記載被繼承人死亡日期之戶籍謄本或公立醫院所發出之死亡證明一份。 行車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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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越南工作證申請越南工作證,一般而言需檢附下列文件公證。 警察刑事錄證明書,即俗稱的良民證。 學歷證明或畢業證書等文件。 服務證明書(須一併檢具勞保局之投保資料,供公證人查證用)。 文件經公證人確認完之後,需到外交部領務局(地址:台北市濟南路一段2-2號3樓)辦理文書驗證。 最後,還須至【越南駐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地址:台北市松江路65號3樓)辦理文件驗證,該份文件才可拿到越南使用。 須經公證的文件有哪些,仍請自行向越南方面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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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身事實宣誓書用途:與外籍人士結婚之,俗稱單身證明。 費用:認證費用中文每件500元、英文每件750元。 所需文件: 原則上需由本人親自到場辦理。(有些地區允許父母代為辦理,請民眾與需用單位確認,父母須攜帶自己的身分證,以及記載與當事人關係之戶籍謄本方可辦理。) 本人身分證; 最近之個人戶籍謄本(如宣誓書須檢附英文謄本,戶政事務所須二至三天的工作天),記事欄勿省略。(越南之戶籍謄本須全戶;其他地區依個人需要領回之件數建議多準備一份,交由公證人事務所留存。) 曾經離婚或配偶死亡者,依持往地區要求,必須以【離婚協議書】、【配偶死亡證明書】等附件作為證明者,請另向戶政事務所申領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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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證明書(死亡證明書)用途:於其他國家辦理出生或死亡登記、繼承等。 所需文件: 由本人或親屬到場辦理,到場人應攜帶身分證,以及能佐證到場人與出生事實關係人資料之戶籍謄本。 需要認證之出生證明書(需要之份數建議依要領回之件數多帶一份,由公證事務所留存)。 如為醫院開立之相關證明書,公證人尚須經查證方可辦理,故民眾應預留三至五天的工作天予公證人事務所作業時間。 費用: 認證費用中文每件500元、英文每件750元。 出生證明如非戶政事務所發給者,另須至核發單位查證,需加收差旅費。 公立醫院出具之出生證明,如有到現場查證之必要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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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事實宣誓書由本人或父母到場辦理,攜帶到場人之身分證。 記載到場人與出生事實關係人資料之戶籍謄本(需要之份數建議依要領回之件數多帶一份,由公證人事務所留存)。 如須另以出生證明書作為附件者,請另向原出生醫院或診所,申請出生證明,或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與原登記原本相符之出生證明影本。 如係申請辦理英文之出生宣誓書,請自行準備英文宣誓書。 認證費每件中文500元、英文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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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譯文件認證由翻譯者【本人】攜帶身分證到場辦理。 外文文件翻成中文: 因為是國外發給之證明文件,請先經我國駐該國之駐外使領館或經外交部授權之【駐外機構驗證】後,再交由經外交部【複驗】(原則上經駐外機構驗證後即可,但公證人仍得視文書情況,要求請求人再將文書持往我國外交部複驗後)。 翻譯文件之內容應與原文相符合才可辦理認證。 中文文件翻譯成外文: 如原文文件係私文書(比方公司在職證明書),需要一併認證者,請告知發文單位地址及聯絡電話。 翻譯文件之內容應與原文相符合才可辦理認證。 費用: 認證費用每件750元。 原文文書亦須認證,或有外出查證之必要者,依公證費收費標準,另加收認證費中文500元、外文750元,及加收外出之差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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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生殖同意書依照人工生殖法第12條的規定,醫療機構實施前項人工生殖,對於受術夫妻以接受他人捐贈之精子方式實 施者,並應取得受術夫之書面同意;以接受他人捐贈之卵子方式實施者, 並應取得受術妻之書面同意,始得為之。 前項之書面同意,應並經公證人公證。 所需文件: 各醫療院所專用之人工生殖同意書。 夫妻雙方之身分證。 費用:公證費每件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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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子女出國旅行父母同意書未成年子女出國旅行,若父母雙方無法同行,部分國家會要求在入境該國時應出具父母 之同意書,才准入境。在父母一方無法隨行時,也可能要求無法同行的一方出具同意書。 所需文件: 父、母、及子女之身分證與護正本。 戶口名簿正本。 父母須親自到場辦理。 同意書表格 費用:認證費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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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文書認證幾乎所有的中外文公、私文書、證明文件等,都是可以認證的範圍,申請認證時,可能有不同必須準備的相關證明文件,如有疑問請您以電話告知本所您文書的內容和種類, 以確定應準備的事項,以免造成您的不便。 所有私人之間製作的文書,只要是符合法律規定,無論是證明文件、聲明、事實陳述、催告、通知等等,都可以是認證的範圍。 一般私文書,請文書持有人攜帶身分證、印章;若是法人提出,由法人代表或經授權之代理人,另外攜帶法人登記證明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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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書認證公立機關、學校或團體等製作的文書,如要持往到外國或境外使用者,皆可以辦理認證。 所需文件: 文書持有人須攜帶身分證及該文件到場辦理。 若是法人提出請求,應由法人代表人本人或經法人授權之代理人持授權文件到場辦理。(請參考授權方式) 如該文書非到場人所有,請提出到場人與文書所有人之關係證明或持有文書之原因證明。 費用:認證費每件中文500元、英文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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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書正影本相符認證文書正影本相符之認證常見於身分證、護照、畢業證書等其他不可能重複發行的公文書,依據公證法之規定,正影本相符之認證公證人之真正先行審查及查證。查證方式可能透過傳真或公證人親自發證單位確認,因此通常無法在當日做成。 所需文件: 文書持有人攜帶身分證及文件到場辦理。 若是法人提出,由法人代表人本人或經授權之代理人持授權文件到場辦理。(請參考授權辦法) 攜帶該文書正本及需認證之影本,份數依需要的份數加一份。 該文書不是本人所有的,請提出與文書所有人的關係證明,或持有文書的原因證明 費用:認證費每件500元,如需外出查證另收取差旅費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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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領取提存物依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2條之規定,提存物受取權人如委任他人領取,又提存物 之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其委任行為或委任書應公證人公證或認證。 所需文件: 委任書(記明有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之特別代理權) 委任人之身分證正本。 如為公司須準備最近3個月內公司變更登記表、負責人身分證正、影本。 費用:認證500元、公證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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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身事實聲明書(宣誓)書用途:台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配偶結婚,或在大陸地區買賣房產使用,俗稱單身證明。 所需文件:本人身分證、(印章),原則上需由本人親自到場辦理,有些地區允許父母攜帶身分證、(印章),及記載請求人與本人關係之戶籍謄本到場辦理,請民眾與需用單位確認。 從未結婚者:最近之個人戶籍謄本五份,記事欄物省略。 配偶已死亡者:最近之個人戶籍謄本五份,以及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配偶之死亡證明書五份。 已離婚者:最近之個人戶籍謄本五份,以及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離婚協議書五份,或離婚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各五份。 費用:認證費用每件500元,以及寄送海基會副本之郵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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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聲明書(無血緣關係證明)用途:主要用於台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配偶結婚辦理登記之用。因大陸地區之婚姻登記條例規定,辦理結婚登記的台灣地區人民應提出經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擬結婚對象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證明,即俗稱的無血緣關係證明。 所需文件:本人身分證、(印章),原則上需由本人親自到場辦理,有些地區允許父母攜帶身分證、(印章),及記載請求人與本人關係之戶籍謄本到場辦理,請民眾與需用單位確認。 另,須提供大陸地區結婚對象的居民身分證影本,或向大陸地區結婚對象查明其姓名、地址、身分證字號等資料,以便填寫。 費用:認證費用每件500元,以及寄送海基會副本之郵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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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事實聲明書或配偶死亡聲明書用途:大陸地區配偶與台灣地區人民在台灣辦理離婚,或台灣地區配偶不幸死亡時,公大陸地區配偶回大陸註銷戶籍,回復單身之用。 所需文件:大陸地區配偶本人必須親自到場,攜帶居留證、大陸地區身分證或大陸地區核發之往來台灣地區通行證。離婚聲明書則可由台灣地區配偶聲請,台灣地區配偶須提出身分證明文件及私章。 配偶死亡聲明書:台灣地區配偶除戶之戶籍謄本五份,以及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配偶之死亡證明書五份。 離婚聲明書:戶籍謄本五份,以及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離婚協議書五份,或離婚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各五份。 費用:認證費用每件500元,以及寄送海基會副本之郵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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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子女聲明書(收養同意書)用途:台灣地區人民收養大陸地區人民為養子女之用。 所需文件:本人需親自到場辦理,攜帶身分證、提出全戶戶籍謄本五份。 費用:認證費用每件500元,以及寄送海基會副本之郵電費。 備註:在大陸地區辦理收養手續完畢後,仍須經台灣地區法院之裁定認可,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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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居聲明書及配偶同意書用途:台灣地區人民定居大陸之用。 所需文件:欲前往大陸地區的當事人籍配偶攜帶身分證親自到場、檢附全戶之戶籍謄本五份;如為就養榮民,請先至榮民之家領取切結書檢附就養給付證明書影本各五份。 費用:認證費用每件500元,以及寄送海基會副本之郵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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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委託書用途:當事人本人如果無法親赴大陸地區處理各項事務,必須辦理授權委託書公證。一般而言,常見的委託內容為: 處理大陸地區之不動產,如出售、設定抵押、出租等等; 處理大陸地區之相關訴訟案; 委託辦理繼承相關程序; 委託辦理其他程序。 所需文件:本人須親自到場辦理,攜帶身分證。授權人若是公司、法人或其他團體,須提出相關資格證明文件。 因大陸地區採取【夫妻共同財產制】,若以配偶身分同意並授權另一方在大陸地區處理房產處分事宜時,須辦理【同意及授權書】,此時應由配偶親自到場,攜帶身分證、並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戶籍謄本五份。 授權內容若有涉及大陸地區財產時,另須提出相關財產資料(如房產證、存款證明、存摺、股票等),以供核對。 費用:認證費用每件500元,以及寄送海基會副本之郵電費。 備註: 被授權人的個人資料,務必請授權人自行查明; 授權書的授權範圍、例如得否轉委託、授權期限等等,應先向大陸方面詢問清楚,若有制式表格,則建議使用該單位之表單,避免遭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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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狀況(事實)聲明書用途:主要用於台灣地區配偶處分大陸地區房產及證明夫妻關係等。 所需文件:夫妻兩人應攜帶身分證親自到場辦理,並檢附戶籍謄本五份以及向戶政事務所申請的結婚證書或結婚證明書五份。 費用:婚姻事實聲明書、結婚證書或結婚證明書之認證費用各為500元,以及寄送海基會副本之郵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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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屬關係聲明書用途:主要用於台灣地區人民繼承大陸地區遺產、定居等。 所需文件: 本人應攜帶身分證自到場辦理; 最早期除戶前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可證明繼承人共有那些人)五份; 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證明死亡日期)五份; 全體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五份; 被繼承人之父母如在台灣有戶籍者,也要申請戶籍謄本(因父母、配偶、子女均為大陸地區規定之法定繼承人)五份。若父母已經過世者,另須申請父母之除戶謄本(證明死亡日期)五份。 大陸遺產的證明文件,如房產證、存摺帳戶等等。 若大陸承辦單位另有特殊要求其他證明文件者,如繼承系統表,另依其規定辦理。務必先與大陸方面確認所需之文件。 費用:認證費用每件500元,以及寄送海基會副本之郵電費。若相關戶籍謄本等證明文件也須個別認證,則每種文件收費500元。 備註:大陸地區【繼承法】之規定,第一順位繼承人為配偶、子女、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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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繼承聲明書用途:繼承開始後,法定繼承人可以就大陸地區之遺產處理前聲明放棄繼承,通常係辦理「放棄繼承聲明書」之認證。 所需文件: 聲明人本人攜帶身分證親自到場辦理; 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五份。 費用:認證費用每件500元,以及寄送海基會副本之郵電費。 備註:在台灣地區已經依法定程序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並准予備查者,因台灣法院的裁判仍須經大陸地區法院的認可程序,手續較為繁雜,故建議還是直接辦理放棄繼承聲明書的認證較為簡便。 另外,若聲明放棄繼承者為【未成年人】,而其父或母同為繼承人時,依照台灣民法的規定,應先向法院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以特別代理人為未成年的法定代理人來辦理放棄繼承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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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用途:主要用於台灣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定居、入境、工作、醫師換照等之用。 所需文件: 當事人應先向各縣市警察局【外事課】申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五份; 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到場辦理。當事人亦可授權代理人到場,但須檢付【授權書】與【印鑑證明書】。 費用:認證費用每件750元,以及寄送海基會副本之郵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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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職證明書用途:台灣地區人民參加大陸地區相關證照考試、就業任職之用。 所需文件: 當事人應先向任職單位申請在職證明書五份。 由當事人聲請認證時,應提出身分證明文件,並須與公證人約定時間,到任職單位查證在職證明書之真正。 由任職單位提出聲請時,應由任職單位法定代理人或負責人到場,提出法定代理人或負責人之身分證,及任職單位資格證明文件、大小章。亦可委託代理人到場,除上述文件外,另須提出授權書及證明文件,如印鑑證明書或三個月內公司設立變更事項表。 須檢附向勞保申請列印之【投保資料】一份,或任職單位的薪資扣繳憑單等證明文件,以核對在職證明上之任職期間是否正確。 費用:認證費用每件500元,以及寄送海基會副本之郵電費。如需外出查證另收取差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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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醫證中文譯本用途:台灣地區醫師申請大陸地區醫師換照之用。 所需文件: 由申請人或當事人攜帶身分證到場辦理。 衛生署核發良醫證證影本共五份,及其中文翻譯五份。 費用:認證費用每件750元,以及寄送海基會副本之郵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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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式公文書、證照的正本或影本其他常見持往大陸地區使用各式的公文書、證照正本或影本: 國民身分證或護照影本。主要用於結婚、離婚、繼承、在大陸地區設立公司、購買房產或訴訟等證明身分之用。 戶籍謄本正本或影本。用於結婚、離婚、繼承、定居、購買房產等親屬關係證明。 戶政事務所核發之結婚證明書或離婚證明書正本、結婚證書、離婚協議書、離婚案決書及其判決確定證明書影本等。用於證明夫妻關係或離婚事實。 戶政事務所核發之出生證明書、死亡證明書影本。證明出生、死亡之事時。 台灣地區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依判決內容而定,主要用於辦理離婚登記、聲請裁判認可。 台灣地區檢察署屍體相驗證明書正本、影本。用於辦理死亡登記或證明死亡事實。 台灣地區經濟部核發公司登記證明書、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影本。用於大陸地區設立公司、投資之用。 醫師證書、開業執照、專利師證書、畢業證書、成績單、考績及格證書等證明書影本。用於大陸地區考試、換照、入學等用。 醫院健康檢查報告、銀行存款證明、不動產權狀影本。用於辦理收養子女之用。 當事人或關係攜帶身分證到場辦理。亦可授權代理人,檢附授權書、應件證明書代為辦理。 費用:認證費用每件500元,以及寄送海基會副本之郵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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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頁體驗公證若因在網路受詐騙或網路侵權各式商標、著作權受侵害之疑慮時,可到公證人事務所就該侵權事實或公開網頁進行公證。 公證人的親自見聞,將有侵權狀況的事實記錄並作成公證書,有利於日後訴訟舉證之用。 公證費用:開啟一個網頁(同一網址)1,000元,公證書(含附件)超過六張,每張加收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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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箱破箱公證應備文件: 分行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 保管箱租用約定書 ; 郵局送達回執聯,證明已通知本人。約定書如有約定聯絡人(見證人),亦應一併通知; 催告之存證信函。 破箱當日應注意事項: 分行經理人(或代理人)及見證人應全程在場,並攜帶身分證件; 請先行調出副鑰; 準備相機、大小信封或公文袋、夾鏈袋、印台、膠水、膠帶 。 公證費用: 公證費:每箱1,000元 ; 體驗費:每小時收取1,000元,不滿一小時者按一小時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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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契約用途:辦理收養之用。依民法第第 1076-1條規定,子女被收養時,應得本身父母之同意。該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 所需文件: 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雙方戶籍謄本; 無民法第1073之1條親屬關係切結書(收養者之年齡,收養人應長於被收養者20歲以上。如果是夫妻中一方收養他方子女時,收養人應長於被收養人16歲以上); 如被收養者未滿7歲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滿7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被收養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有配偶者收養子女,應與其配偶共同為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被收養者之配偶同意書:有配偶者被收養時,應得其配偶之同意; 【成年人被收養】時,應取得其本生父母所具無須由其照顧、扶養之證明文件。如未能取得該文件者,應陳明其事由。; 【未成年人被收養】時,收養人應依受理之法院要求提出職業、財產及健康證明等相關文件; 外國人收養我國人為養子女者,應提出收養行為合於其本國法律之證明書。 收費:請參照公證費收費標準表。 收養契約公證不得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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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用途:離婚協議中有關於贍養費之約定,可加上強制執行條款,如將來他方未能切實履行,即可以公證書為執行名義,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 所需文件: 【雙方當事人】及【二位證人】攜帶身分證、印章,親自到場辦理。 請先就夫妻財產分配、贍養費、子女監護、探視、扶養費等相關事項約定清楚,針對法律上不明確之處,可向公證人詢問,惟公證人不介入協調。 有財產分配之約定者,請提出財產證明文件。 離婚達成協議後,雙方應向戶政機關協同辦理登記,離婚始生效力。 費用:公證費1,000元;如協議書內記載有財產價值者,並參照公證費收費標準收費。 離婚協議書公證不得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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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辦法原則上辦理公、認證業務時,除非法律明文規定不得代理之外(如,立遺囑等身分行為)均得委託他人辦理。若本人不能到場,授權代理人請求辦理時,到場之代理人請攜帶身分證、印章,應另提出【授權書】,符合規定的授權書的類型如下: 已經由公證人公證、認證過的授權書;或 經有關公務機關證明;或 於境外作成者,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或經外交部授權之駐外機構或經其他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或 外國人或居住境外之人作成者,經該國駐中華民國使領館或經該國授權之機構或經該地區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或 【本人為自然人】 代理人須攜帶身分證、印章; 本人親自簽名之授權書,並蓋用與【印鑑證明書】相同的印章; 3個月內由戶政事務所核發之印鑑證明書正本。 【本人為法人或公司】 代理人須攜帶身分證、印章; 法人或公司之授權書,並蓋用與法人印鑑證明或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上相同的大、小印章); 3個月內公司之變更事項登記卡抄錄本,或最新法人之登記證書與印鑑證明; 負責人之身分證影本。 公證人依其事件之性質,認為有必要時,仍得令請求人親自到場辦理公、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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