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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相片蕭宇軒公證人

《病人自主權利法》明年上路 民眾可預立醫療決定


轉引自 今周刊

《病人自主權利法》第9條規定,意願人為預立醫療決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經醫療機構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並經其於預立醫療決定上核章證明。

二、經公證人公證或有具完全行為能力者二人以上在場見證。

三、經註記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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