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引自
「房屋租賃契約可以約定強制事項只有租金、違約金等給付金錢為標的物,及期限屆滿交還房屋這兩種情況,如果是自行終止合約後,要求返還房屋則不再強制執行效力的範圍中。原因在於,執行法院需要一個明確的事由來認定返還房屋的要件已經構成,時間屆滿是最沒有爭議的事由,其他終止契約的情況還是需要透過民事法院實質審理後才能認定當事人一方是否有效終止契約,故終止合約返還房屋的情況,並不在公證法規定可以逕受強制執行的效力範圍內。」
The Hsiao, Yu-Hsuan Notary Public Office, Taiwan Hsinchu District Court, R.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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