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引自
quote:「王姓房東雖多次催討,但翁女仍置之不理,繼續霸占房屋長達8年。好不容易等到今年6月租約期滿,王姓房東請翁女搬離,未料翁女仍繼續占有、使用公寓,王姓房東無奈只好向法院聲請遷讓房屋,並要求翁女支付這8年來積欠的租金。法官審理,認為翁女簽訂租賃契約書第3條已約明,租金每個月1萬8千元,應於每月25日前繳納,每次應繳1個月份,承租人不得藉詞拖延。翁女向王姓房東承租房屋使用,有給付租金義務,但翁女未依約按時繳付租金,迄至租期屆滿時為止,積欠8年1個月租金,共計174萬6千元未給付。」
本件租賃契約長達八年之久,建議出租人於簽訂長期的租賃契約時,事前先辦理公證,避免承租人積欠租金的情況發生,還需另外提起訴訟,歷經漫長程序,如果有辦理過公證的租賃契約,即可持公證書逕付強制執行;一般而言,租賃契約通常會約定承租人若遲付租金兩個月,出租人得終止契約,但不知為何本件房東等到租賃期間屆滿後才向法院訴請遷讓房屋,若出租人遇到遲繳租金兩個月後,能先行以書面通知承租人終止租約,之後便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承租人遷讓房屋並給付積欠之租金,應不需要等到租賃期間屆滿後才來提起訴訟。
判決連結
Comentários